台灣居民如果沒有申請台胞證,是可以直接上網路上申請香港電子免費電子簽證的。
這個簽證可以在兩個月內,進入香港兩次,每次停留最長時間是30天。
台 灣 居 民 預 辦 入 境 登 記 | 入 境 事 務 處 http://www.immd.gov.hk/hkt/services/visas/pre-arrival_registration_for_taiwan_residents.html#
只要準備好
你的身分證字號 護照 上網這個網頁填入相關資料,大概十分鐘內就可以搞定。
申請完,印出來帶著即可。
申 請 資 格
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台 灣 華 籍 居 民 , 即 可 使 用 這 項 網 上 服 務 預 辦 入 境 登 記 來 港 旅 遊 :
(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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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i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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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台 灣 出 生 ; 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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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ii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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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台 灣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但 曾 以 台 灣 居 民 身 份 來 港 ; 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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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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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 無 持 有 由 台 灣 當 局 以 外 機 關 簽 發 的 任 何 旅 行 證 件 〔 《 台 灣 居 民 來 往 大 陸 通 行 證 》 ( 俗 稱 「 台 胞 證 」 ) 及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( 香 港 特 區 ) 入 境 事 務 處 簽 發 的 入 境 許 可 證 除 外 〕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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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 記 手 續
符 合 資 格 的 登 記 人 可 於 此 進 行 登 記 。
預 辦 入 境 登 記 是 免 費 的 。 登 記 時 , 登 記 人 須 提 供 下 列 個 人 資 料 ( 資 料 須 與 回 台 旅 行 證 件 上 的 資 料 相 符 ) :
- 中 、 英 文 姓 名
- 中 、 英 文 別 名 ( 如 有 )
- 性 別
- 出 生 日 期
- 出 生 地 點
- 台 灣 身 份 證 號 碼
- 回 台 旅 行 證 件 號 碼 及 有 效 日 期
登 記 人 亦 須 從 系 統 預 設 的 個 人 識 別 問 題 中 選 擇 及 回 答 其 中 一 條 。 你 所 提 供 的 答 案 , 將 於 日 後 使 用 這 項 網 上 服 務 的 「 檢 視 / 列 印 登 記 通 知 書 」 功 能 查 看 或 重 新 列 印 該 登 記 的 通 知 書 時 , 作 身 份 確 認 之 用 。
登 記 人 在 預 辦 入 境 登 記 及 在 香 港 特 區 辦 理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時 , 均 須 持 有 可 用 以 返 回 台 灣 的 旅 行 證 件 , 而 該 證 件 的 有 效 期 須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。
警 吿
如 登 記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正 確 或 與 回 台 旅 行 證 件 上 的 資 料 不 相 符 , 可 導 致 登 記 無 效 及 / 或 被 拒 絕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。
如 登 記 人 作 出 明 知 為 虛 假 或 自 己 亦 不 信 為 真 確 的 陳 述 或 申 述 以 獲 准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, 或 任 何 人 協 助 或 教 唆 登 記 人 作 出 該 等 陳 述 或 申 述 , 即 屬 犯 罪 。
登 記 結 果
在 輸 入 所 需 資 料 後 , 電 腦 系 統 會 自 動 處 理 有 關 登 記 , 登 記 人 會 即 時 獲 悉 結 果 。
若 成 功 登 記 , 登 記 人 須 使 用 A4 尺 寸 的 白 色 空 白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由 電 腦 系 統 編 制 的 「 台 灣 居 民 預 辦 入 境 登 記 通 知 書 」 ( 該 通 知 書 ) 。 登 記 人 須 核 對 該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的 資 料 , 以 確 定 所 輸 入 的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及 正 確 , 並 與 回 台 旅 行 證 件 上 的 資 料 相 符 , 然 後 在 該 通 知 書 上 簽 署 。 如 登 記 人 為 十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, 則 須 由 該 兒 童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核 對 資 料 及 簽 署 。
若 登 記 人 未 能 完 成 預 辦 入 境 登 記 , 如 有 需 要 , 可 按 現 行 的 入 境 安 排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遞 交 入 境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。 登 記 人 可 於 此 瀏 覽 詳 情 。
登 記 的 有 效 期
預 辦 入 境 登 記 的 有 效 期 為 兩 個 月 , 如 申 請 人 符 合 下 述 的 一 般 入 境 規 定 , 可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份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兩 次 , 每 次 逗 留 最 多 30 天 。
當 登 記 已 過 期 或 申 請 人 已 使 用 該 項 登 記 入 境 兩 次 , 申 請 人 方 可 辦 理 新 的 登 記 。
查 詢 登 記
申 請 人 可 於 此 透 過 該 項 網 上 服 務 的 「 有 效 登 記 查 詢 」 功 能 , 查 詢 登 記 是 否 仍 然 有 效 及 仍 可 使 用 的 次 數 。
如 遺 失 該 通 知 書 , 或 該 通 知 書 被 塗 污 、 損 毀 或 不 符 合 所 定 規 格 等 , 申 請 人 須 透 過 這 項 網 上 服 務 的 「 檢 視 / 列 印 登 記 通 知 書 」 功 能 , 自 行 重 新 列 印 該 通 知 書 。 在 使 用 此 功 能 時 , 申 請 人 須 輸 入 於 登 記 時 選 定 的 個 人 識 別 問 題 的 答 案 作 確 認 身 份 之 用 , 否 則 將 無 法 檢 視 或 重 新 列 印 該 通 知 書 。
出 入 境 檢 查 及 逗 留 條 件
在 辦 理 香 港 特 區 出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時 , 申 請 人 必 須 出 示 該 通 知 書 。 如 遺 失 該 通 知 書 , 或 該 通 知 書 被 塗 污 、 損 毀 或 不 符 合 所 定 規 格 等 , 申 請 人 須 自 行 重 新 列 印 該 通 知 書 , 才 可 辦 理 出 入 境 檢 查 。
獲 發 該 通 知 書 並 不 保 證 一 定 可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, 申 請 人 仍 須 受 《 入 境 條 例 》 ( 香 港 法 例 第 115 章 )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規 定 所 規 限 。 在 辦 理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時 ,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, 例 如 須 持 有 可 用 以 返 回 台 灣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、 續 程 或 回 程 安 排 的 證 明 、 足 夠 的 旅 費 , 以 及 來 港 的 真 正 目 的 並 無 可 疑 , 才 可 獲 准 入 境 。
若 獲 准 入 境 , 申 請 人 將 獲 發 一 張 載 有 姓 名 、 台 灣 身 份 證 號 碼 及 在 港 逗 留 條 件 的 入 境 標 籤 。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會 在 該 通 知 書 上 標 示 已 完 成 旅 程 的 次 數 。
當 完 成 首 次 旅 程 後 , 申 請 人 應 保 留 該 通 知 書 作 次 程 之 用 。 如 在 完 成 首 次 旅 程 後 遺 失 、 塗 污 或 損 毀 該 通 知 書 , 申 請 人 須 透 過 「 檢 視 / 列 印 登 記 通 知 書 」 功 能 自 行 重 新 列 印 該 通 知 書 。 電 腦 系 統 會 編 制 一 張 已 標 示 完 成 首 次 旅 程 的 通 知 書 , 以 供 列 印 作 次 程 之 用 。
在 港 期 間 , 申 請 人 須 攜 帶 該 通 知 書 、 入 境 標 籤 及 回 台 旅 行 證 件 , 以 作 為 獲 准 在 港 逗 留 的 憑 證 。 申 請 人 不 得 在 香 港 特 區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( 不 論 有 薪 或 無 薪 ) ;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; 或 就 讀 於 學 校 、 大 學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。
於 離 港 時 , 申 請 人 須 出 示 該 通 知 書 、 入 境 標 籤 及 回 台 旅 行 證 件 以 辦 理 離 境 手 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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